甘泉法院:装修合同起纠纷 现场勘查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4-03-21 浏览人数:49


近日,甘泉县人民法院圆满化解一起口头约定从而产生纠纷的装饰装修合同案件。


据介绍,2019年5月份胡先生购买了一套复式楼,经亲戚引荐由任先生负责装修,双方口头协商,由任先生包工包料负责房屋装修,商定装修价格为22万元。但在施工过程中,胡先生发现瓷砖用的不是先前商定好的样子,电视背景墙所用的板材价格低廉,室内楼梯碰头,不符双方合约定要求,曾多次与任先生协商,但都没有达成一致。无奈,胡先生另行雇佣他人将任先生装修存在的瑕疵部分及未装修部分再次进行装修。因此支付任先生5万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未付,双方因此引发争议,于2022年8月份任先生一纸诉状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双方互不相让,办案法官魏延林多次协商未果。秉承“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初心,法官不言放弃,为让群众少跑腿,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法官直接将法庭移至装修楼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因房屋基本已装修完毕,部分装修确实存在瑕疵。考虑到如果要通过鉴定明确损失,费用过高、过程繁杂,会增加诉讼成本,为使双方当事人都满意,案情由繁入简,法官最终通过个人关系联系到“第三人”系案件当事人熟人做思想工作。通过“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耐心释法、权衡利弊,最终双方终于互谅互让达成和解,由胡先生一次性给付任先生5万元的装修款,此案得圆满解决。


法官提醒: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内容一般包括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及违约责任等。民法典虽然规定当事人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采用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内容往往就标的、数量、质量及价款方面的约定比较简单、模糊,容易引发纠纷。民事主体进行民商事活动需要订立合同时,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少采用或者不采用口头形式,合同内容尽可能详细、完备,才会减少纠纷的发生,更为以后发生纠纷提供有力证据。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标签:


声明:文章部分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所提及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版权归原作者所有。